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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黃悅璇

  • 當事人
    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67號原   告 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12,400,722元【計算式:(405,623.5 美元×30.572元=12,400,722元】,應繳裁判費121,208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120,208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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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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