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06號
- 上訴人
- 聯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漢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5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就上訴人聯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27
萬7,443 元,應繳上訴費用為2 萬0,508 元;就上訴人漢勝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萬元,應繳上訴費用2,16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