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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陳明呈

  • 當事人
    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小女人企業有限公司對於民國98年12月14日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51號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小女人企業有限公司、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前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450 萬元,且上訴人於第一審全部敗訴,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6 萬832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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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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