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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黃國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10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豪信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臨時管理 丁○○
被告
被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國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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