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54號
- 上訴人
- 惠智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上訴人與台芳食品廠間因97年度訴字第1354號給付代工費用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70,50
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54號
樓
上訴人與台芳食品廠間因97年度訴字第1354號給付代工費用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70,50
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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