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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076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柏竑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參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柏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柏竑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1日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範圍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約定書各條款之約定。被告柏竑公司嗣後陸續向原告借款4筆合計2,500,000元,約定如附表所示授信期間、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8條之情事時,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柏竑公司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借款僅分別繳納本金及利息至97年8 月29日止、就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借款僅分別繳納本金及利息至97年9月1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7條第1款、第8條第1款之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欠本金1,663,939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爰依兩造所立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授信契約書、保證書及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並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借款金額│借款餘額│ 授  信  期  間 │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新臺幣)│(新臺幣)│                │              │        │            │              │
├─┼────┼────┼────────┼───────┼────┼──────┼───────┤
│1 │840,000 │486,761 │自民國(下同)95│97年8月30日起 │週年利率│97年10月1日 │逾期6個月以內 │
│  │元      │元      │年11月29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    │5.19%   │            │按左開利率10% │
│  │        │        │100年11月29日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              │        │            │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              │        │            │率20%加計     │
├─┼────┼────┼────────┼───────┼────┼──────┼───────┤
│2 │360,000 │208,613 │自95年11月29日起│自97年8月30日 │週年利率│97年10月1日 │逾期6個月以內 │
│  │元      │元      │至100年11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  │5.19%   │            │按左開利率10% │
│  │        │        │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              │        │            │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              │        │            │率20%加計     │
├─┼────┼────┼────────┼───────┼────┼──────┼───────┤
│3 │910,000 │677,995 │自95年12月1日起 │自97年9月2日起│週年利率│97年10月3日 │逾期6個月以內 │
│  │元      │元      │至100年1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5.19%   │            │按左開利率10% │
│  │        │        │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              │        │            │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              │        │            │率20%加計     │
├─┼────┼────┼────────┼───────┼────┼──────┼───────┤
│4 │390,000 │290,570 │自95年12月1日起 │自97年9月2日起│週年利率│97年10月3日 │逾期6個月以內 │
│  │元      │元      │至100年1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5.19%   │            │按左開利率10% │
│  │        │        │                │              │        │            │,逾期超過6個 │
│  │        │        │                │              │        │            │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              │        │            │率20%加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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