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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9號

返還價金 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9號

反訴原告
清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反訴被告
潁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潁益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反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4,3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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