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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5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高增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5號

上訴人
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同法第77條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增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