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7號
- 反訴原告
- 鼎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紀錦隆律師
郭寶蓮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
7,5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毛妍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