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3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幸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敏澤律師
- 被告
- 安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家
- 法定代理人
- 和)
- 法定代理人
- 之2
- 訴訟代理人
- 林信和律師
- 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廖純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廖純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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