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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8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88號

上訴人
鴻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85,348 元,應繳裁判費為

3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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