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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賴文姍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豪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豪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臨 時 管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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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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