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 原告
- 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施旭錦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漁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