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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高增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方丸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被告
庚○○
被告
甲○○
被告
戊○○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梵緒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與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美金參拾玖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伍角參元」及「美金396,835.53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美金參拾玖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伍角參元」及「美金396,838.5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增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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