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5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方丸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庚○○
- 被告
- 甲○○
- 被告
- 戊○○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王梵緒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與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美金參拾玖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伍角參元」及「美金396,835.53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美金參拾玖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伍角參元」及「美金396,838.5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