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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告
辛○○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被告
東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址)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柯淵波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址)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柯淵波律師
被告
庚○○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被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甲○○
被告
壬○○
被告
被告
己○○
被告
樓之2
被告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大中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人 3
被告
址)
被告
丙○○
被告
3
被告
址)
複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被告
戊○○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陳景裕律師、鄭美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律師
人           35號
35號
1號
1號(公司址)
1號(公司址)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__■片語■(法院名)地方法院__分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__,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__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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