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朱盈吉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林進發即進發企業社法人
- 被告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肆萬元,並賠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1187號債 權 人 林進發即進發企業社 債 務 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肆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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