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2329號債 權 人 瀚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