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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1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3145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久揚貿易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丙○○
債務人
債務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久揚貿易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久揚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間有明示約定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二七二條訂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對久揚貿易有限公司之請求原因事實為票據關係;對甲○○之請求原因事實為借款關係,請補正兩者具連帶給付之原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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