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1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3145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久揚貿易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⑴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⑵債務人久揚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⑶債權人對久揚貿易有限公司與甲○○間之連帶債務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4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3 月11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