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8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4884號
- 債權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晟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參拾萬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晟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乙○○)邀同乙○○、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4月19日向聲請人訂借工程週轉金貸款額度新台幣(以下同)參仟伍佰萬元,並簽立同額借據乙紙,雙方約定期限為自94年4月19日起至96年10月31日止,在借用期限內憑該公司與本案相關之購料發票或支出憑證金額80%範圍內一次或分次撥貸,不得循環動用,按月付息,本金由業主匯入或存入指定備償專戶之工程款中逐筆扣償25%,餘欠到期一次償清,有關利率、利息、違約金之計付均有約定。
(二)依據借據之約定,倘債務人不依期還本或付息,除應自遲延時起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因營運週轉困難,無法依約清償於96年10月31日到期之本金,於96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將餘欠本金新台幣參仟壹佰參拾萬元,申請分期攤還,並簽立同額增補借據乙紙,將原借款期限、利率及分期攤還辦法改訂,借款期限為自96年10月31日起至99年4月21日止,依約定期日攤還本金,利息按月繳納。詎料債務人隨即未依約清償於97年1月31日到期之第一期分期攤還本金,且於97年2月29經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截至目前尚積欠本金新台幣參仟壹佰參拾萬元正,前述積欠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迄今未獲受償,聲請人爰引借據之約定,將本案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且債務人現設籍上開之地址,係在 鈞院管轄區域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511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97年度促字第14884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呂│0000000 │0000000 │年息4.35% │ │ │313000│易螢,晟展├──────┼──────┼───────┤ │ │00元 │實業股份有│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5.35% │ │ │ │限公司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呂│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313000│易螢,晟展│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00元 │實業股份有│ │ │利率百分之十,│ │ │ │限公司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