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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5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5531號

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東進辦公家具行即張文通
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玖拾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東進辦公家具行即張文通於民國(下同)96年7月9日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一筆新台幣10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7月9日起至101年7月9日止,於借用後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9日攤還本息,利息按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目前為年率2.515%)加計加碼年率1%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3.515%),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東進辦公家具行即張文通等僅繳納本息至97年1月8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907,848元整,及自民國97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3.515%計算之利息,與自97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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