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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0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070號

債權人
銧紘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金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13之
法定代理人
甲○○

            13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零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及其中參萬伍仟柒佰元自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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