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0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070號
- 債權人
- 銧紘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金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13之
- 法定代理人
- 甲○○
13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零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及其中參萬伍仟柒佰元自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