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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6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670號

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四季風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①壹萬柒仟元②壹萬柒仟元③壹萬柒仟元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①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②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③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④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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