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8755號債 權 人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樓 債 務 人 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壹拾陸萬元②壹拾陸萬元③壹拾陸萬元④壹拾陸萬元⑤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②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③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④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⑤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除編號③⑤利息部分於系爭支票提示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24條、第66條、第97條第1 項第2 款、第124 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