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7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8755號
- 債權人
-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樓
- 債務人
- 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壹拾陸萬元②壹拾陸萬元③壹拾陸萬元④壹拾陸萬元⑤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②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③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④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⑤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除編號③⑤利息部分於系爭支票提示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24條、第66條、第97條第1 項第2 款、第124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