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2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9267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統吉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丙○○
一、債務人統吉工程有限公司、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陸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就該部份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查,相對人甲○○○○○○僅為統吉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對之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