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2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9267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統吉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統吉工程有限公司、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陸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就該部份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查,相對人甲○○○○○○僅為統吉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對之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