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朱盈吉
- 原告浩宇工程行、與債務人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 被告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1616號債 權 人 浩宇工程行 債 務 人 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利率。 二、債務人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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