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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20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2061號

債權人
倬眼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倬眼眼鏡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甲○○間之債權證明及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4 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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