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29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2993號
- 債權人
- 麗汝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請勿寄現金,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