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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9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3997號

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務人
金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丙○○
債務人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丁○○
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參萬伍仟伍佰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金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雨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3月間邀同丙○○、甲○○、丁○○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甲案)一般週轉金貸款額度新台幣貳佰捌拾萬元整,(乙1案)一般週轉金貸款額度新台幣壹仟萬元整,(乙2案)國內開狀購料貸款額度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整,乙1案、乙2案共用額度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其中五成送請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期限自96年3月5日起至97年3月5日止,(甲案)、(乙1案)於循環動用期限內動用本借款時,應向聲請人提出撥款通知書憑以借款,每筆借款之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且應在上開天數內還清本息。(乙2案)委任聲請人開發國內信用狀時,即期匯票之墊款期限,自統一(商業)發票之發票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180天,(甲案)(乙案)按月於每月5日付息一次,應先付清借款利息後始得清償本金。

(二)本借款利率(甲案)依借據第5條約定、(乙案)依借據第4條約定,係依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下稱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2.615 %訂定,上開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另依借據第12條之約定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原告得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之借款本金97年3月27日到期。復依借據第6條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又若借款人之借款債務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上開借款,債務人利息僅清償至97年3月4日,尚餘欠本金貳仟壹佰柒拾玖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97年4月1 聲請人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年率為2.725%)。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97年度促字第23997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台幣│甲○○,陳│自民國097030│至民國097041│年息5.34%   │
│  │2,800,│文風,陳高│5起     │5止     │       │
│  │000元 │鵬,丁○○├──────┼──────┼───────┤
│  │   │     │自民國097041│至清償日止 │年息6.34%   │
│  │   │     │6起     │      │       │
├──┼───┼─────┼──────┼──────┼───────┤
│ 2 │新台幣│甲○○,陳│自民國097030│至民國097041│年息5.34%   │
│  │9,900,│文風,陳高│5起     │5止     │       │
│  │000元 │鵬,丁○○├──────┼──────┼───────┤
│  │   │     │自民國097041│至清償日止 │年息6.34%   │
│  │   │     │6起     │      │       │
├──┼───┼─────┼──────┼──────┼───────┤
│ 3 │新台幣│甲○○,陳│自民國097030│至民國097041│年息5.34%   │
│  │7,735,│文風,陳高│5起     │5止     │       │
│  │500元 │鵬,丁○○├──────┼──────┼───────┤
│  │   │     │自民國097041│至清償日止 │年息6.34%   │
│  │   │     │6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台幣│甲○○,陳│自民國097040│至民國097041│年息0.534%  │
│  │2,800,│文風,陳高│6起     │5止     │       │
│  │000元 │鵬,丁○○├──────┼──────┼───────┤
│  │   │     │自民國097041│至民國097100│年息0.634%  │
│  │   │     │6起     │5止     │       │
│  │   │     ├──────┼──────┼───────┤
│  │   │     │自民國097100│至清償日止 │年息1.268%  │
│  │   │     │6起     │      │       │
├──┼───┼─────┼──────┼──────┼───────┤
│ 2 │新台幣│甲○○,陳│自民國097040│至民國097041│年息0.534%  │
│  │9,900,│文風,陳高│6起     │5止     │       │
│  │000元 │鵬,丁○○├──────┼──────┼───────┤
│  │   │     │自民國097041│至民國097100│年息0.634%  │
│  │   │     │6起     │5止     │       │
│  │   │     ├──────┼──────┼───────┤
│  │   │     │自民國097100│至清償日止 │年息1.268%  │
│  │   │     │6起     │      │       │
├──┼───┼─────┼──────┼──────┼───────┤
│ 3 │新台幣│甲○○,陳│自民國097040│至民國097041│年息0.534%  │
│  │7,735,│文風,陳高│6起     │5止     │       │
│  │500元 │鵬,丁○○├──────┼──────┼───────┤
│  │   │     │自民國097041│至民國097100│年息0.634%  │
│  │   │     │6起     │5止     │       │
│  │   │     ├──────┼──────┼───────┤
│  │   │     │自民國097100│至清償日止 │年息1.268%  │
│  │   │     │6起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997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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