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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3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5349號

債權人
國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繼承有限公司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1 條第1 款、第116 條第1 款、第513 條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未於其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住所,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4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條第1 項,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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