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3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5349號
- 債權人
- 國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繼承有限公司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1 條第1 款、第116 條第1 款、第513 條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未於其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住所,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4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條第1 項,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