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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7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5754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賜億貿易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丁○○
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七點八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七點八四九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賜億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22日邀債務人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75 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11月22日起至97年5 月9 日止,到期借款本金一次清償,自借款日起,利息按年率7 .817% 按月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一紙及授信約定書三紙為證。又債務人丙○○於民國88年5 月13日簽立保證書予聲請人,連帶保證賜億貿易有限公司之借款,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保證書乙紙為憑。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賜億貿易有限公司自97年1 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依據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之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台幣0000000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依法債務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相對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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