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6192號債 權 人 瀚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債權人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兩造間之金錢債務,經核並無約定利息之記載,債權人竟對債務人就超過上開規定範圍之利息請求發支付命令,該超過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