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1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3170號
- 債權人
- 耀興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弘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靖錩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壹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柒萬參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