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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6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3654號

債權人
金勇印刷有限公司
債務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金勇印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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