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6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3654號
- 債權人
- 金勇印刷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甲○○○○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聲請人金勇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等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4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6 月6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