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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65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6549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27、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27、
訴訟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羽之林寢飾開發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羽之林寢飾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羽之林寢飾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羽之林寢飾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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