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8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8117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翁僑男即恆昌企業社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恆昌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影本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7 月1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