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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8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郭宜芳

  • 當事人
    甲○○○○○○翁僑男即恆昌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8117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翁僑男即恆昌企業社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恆昌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影本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7 月1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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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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