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85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8579號
- 債權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睿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新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參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