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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86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8692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債務人
久陵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丁○○
債務人
人 之4
債務人
甲○○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壹萬柒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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