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88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8895號
- 債權人
- 國豐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張炎終即源利汽車材料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陸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