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98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9857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 債務人
- 嘉雄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瓊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嘉雄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嘉雄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