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99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9977號
- 債權人
- 高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格銳高興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