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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15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1514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27、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27、
訴訟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峰誌食品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丁○○
債務人
債務人
乙○○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零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零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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