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2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2290號債 權 人 建立寵物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鴻苗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債 權 人 耐吉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宏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22號 法定代理人 己○○ 22號 債 權 人 峰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債 權 人 美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 權 人 沈正隆即臻逸商行 債 權 人 淞運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安德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博東克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庚○○ 樓 債 權 人 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泰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 權 人 力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卯○○ 債 權 人 子○○ 前列十五人共同 債 務 人 柯瓊麗即日興盛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柯瓊麗即日興盛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