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40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4013號
- 債權人
- 宋保宏即世宏企業行
- 債務人
- 連柔樺即惟貿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401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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