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76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7699號
- 債權人
- 宏泉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伍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②新台幣肆拾貳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