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80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8037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郭明賢即神采飛揚視聽歌唱店
- 債務人
- 曾銀蘭即日月星辰視聽社
一、①債務人郭明賢即神采飛揚視聽歌唱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債務人曾銀蘭即日月星辰視聽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