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8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8179號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施美玲即泰順工程行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施美玲即泰順工程行、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施美玲即泰順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