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8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8179號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施美玲即泰順工程行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貳拾伍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②陸拾柒萬伍仟捌佰零參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七點七②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