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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29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2997號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債務人
車力屋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戊○○
債務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法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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